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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專區

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義務內容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合作機構

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義務內容:

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規定,向 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:

一、  蒐集目的:

(一)辦理租賃業務、買賣業務、分期付款買賣業務、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。

(二)「○六八信託業務」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「○六九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」

      「○八八核貸與授信業務」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「○九○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」

      「一二九會計與相關服務」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「一五四徵信」

      「一三五資()訊服務」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「一三六資()訊與資料庫管理」

      「一五七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」      「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」

      「○四○行銷」 

(三)「一八一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」。

 

二、 類別:包括但不限於「○○一辨識個人者」(例如姓名、住址)、「○○二辨識財務者」(例如金融帳號)
          「○○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」(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、駕照號碼、護照號碼)、「○一一個人描述」
           (例如年齡、生日)等資料,以本公司與  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

 

三、  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及方式:

(一)期間:本公司及提供利用對象於營運期間內於前開蒐集目的內使用。

(二)對象:本公司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、遠股份有限公司、遠博資產管理股份
          有限公司、遠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、本公司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,於前開蒐集目的範圍內蒐集、
          處理及利用。前揭關係企業、業務往來機構之名稱,本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揭露於本公司
          官網http://www.fei.com.tw/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專區

(三)地區:本公司營業地區與前揭利用對象之營業地區。

(四)方式:利用 台端提供之資料,辦理本次及嗣後由本公司及前揭利用對象所提供之各項租賃、維修保養、信託
          或資產管理相關服務,並提供本公司、關係企業及合作行銷機構相關優惠服務訊息予 台端。

 

四、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,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完善之相關業務或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