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專區
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義務內容 │ 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 │ 合作機構
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: 依據個資法第3條之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 (一)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惟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 (二)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 (三)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或契約約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 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